湘知发〔2019〕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9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考核复核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19〕604号)要求,我省将开展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的年度考核、三年复核和组织申报工作,分两阶段进行:7月31日前开展年度考核和三年复核工作,8月10日前开展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年度考核
按照国家局要求,每年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由国家局最终确定和公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复核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对象
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2013年度和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不单独开展年度考核工作,仅开展三年复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110分)、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出台(20分)及其落实情况(20分),满分150分。其中,100分以上为优秀,70—10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三)工作程序
1.各市州局组织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各市州局组织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对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向省局报送相关资料。
2.省局组织考核并向国家局报送考核材料。省局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总结梳理全省2018年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2019年培育工作计划,与考核信息表一并报送至国家局。
3.推荐先进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中,可按照要求向省局推荐1名先进个人,经省局研究讨论后,确定名单报国家局。
(四)考核材料报送
1.市州局材料报送
(1)《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
(2)《2018年度市州优势示范企业类培育工作情况表》(附件3)。
报送方式:7月31日前发送盖章的扫描件至省局知识产权运用处。
2.企业材料报送
(1)《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附件4)。
(2)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方案(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印发)。
(3)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展。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送方式:7月25日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http://shenbao.cneip.org.cn)在线填报或提交,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州局。
二、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复核
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满三年,由省局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评审的,统一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核验。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逾期未进行复核的,取消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复核对象
2013年度和2016年度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复核内容
1.示范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A表评分达75分以上,并且B表评分达80分以上的,通过示范企业复核。
2.优势企业。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6),评分达90分以上的,或者第1—3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80%以上且总分达70分以上的,通过优势企业复核。
(三)工作程序
1.各市州局组织企业进行三年考核。各市州局组织并督促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在线填报信息材料,对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局。
2.省局组织考核并向国家局报送考核材料。省局组织专家对企业建设工作进行复核评审,并将复核评审情况和结果报送至国家局。
3.国家局确认名单。国家局对企业复核材料及省区市局评审情况进行核验。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局确定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开展新一轮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工作。
(四)复核材料报送
1.市州局材料报送
《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
报送方式:7月31日前发送盖章的扫描件至省局知识产权运用处。
2.企业材料报送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复核书》(附件7)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书》(附件8)。
(2)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建设期内工作总结及未来三年工作计划。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送方式:7月25日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申报系统”(http://shenbao.cneip.org.cn)在线填报或提交,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州局。
三、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组织申报
(一)申报条件
示范企业:
1.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期满,为国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A 表评分达 75 分以上,并且 B 表评分达 80 分以上的企业。
优势企业:
1.属于区域内骨干企业,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2.《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达 90 分以上的企业,或者第 1—3 项一级指标中,某一项一级指标得分比达到 80%以上且总分达 70 分以上的企业。其中,“技术创新类”企业指标权重无调整;“商标品牌建设类”和“地理标志运用类”企业将根据培育类型调整相应的指标权重。
(二)工作程序
1.各市州局组织企业申报。各市州局依据“申报条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同一序列内企业进行排序推荐。
2.省局组织评审并择优推荐至国家局。省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州局推荐的企业进行书面评审;优势企业培育期满后申报示范企业的,省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将按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申报材料报送
1.市州局材料报送
《2019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推荐排序表》(附件11)。
报送方式:8月10日前发送盖章的扫描件至省局知识产权运用处。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2)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书》(附件13)。
(2)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基础、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措施等)。
(一)请各市州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指导本辖区内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持续做好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认真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复核和考核。
(二)各市州局要对各企业的申报、复核和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2.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情况汇总表
4.2018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年度考核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