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21]271号
关于申报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 示范中心项目的通知 |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 号)、《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 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经研究,我厅决定培育建设一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在前期预通知的基础上,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机构设置方面。申报高校有定级定岗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不含教研室),机构具备教育教学、咨询服务、心理危机干预、科学研究和指导二级院(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等职责职能,在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队伍配备方面。申报高校已按照师生比1:4000且每校至少配备2名的比例,配齐配强在编在岗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并计划在建设周期内逐步达到师生比1:3000。 (三)经费保障方面。申报高校生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达到10元及以上,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项单列,专款专用,并计划在建设周期内达到生均15元及以上。 (四)专用场地方面。申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心理咨询专用场地集中建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教学场地、院系成长辅导室),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满足学生心理咨询需求,并计划在建设周期内达到不低于每6000名学生100平米的规模。 (五)项目主持人方面。一般应为申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负责人;具备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专业学历教育背景或者专业资质;连续从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三年及以上;中级以上职称,有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 三、建设任务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需根据我厅制定的建设标准(附件1)开展专业化建设,并在建设周期内结对2个指定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共同推进专业化建设。 四、政策保障 (一)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参照我省高校思想政治质量提升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视同为省级教改项目,纳入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二)我厅将对评审认定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给予经费支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所在高校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政策、经费配套支持。 五、报送要求 (一)申报高校请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申报表》(附件2)纸质版一式五份,相关佐证材料一份(不超过20页、不需原件),用牛皮纸档案袋装好,袋子正面贴申报书封面。 (二)申报高校请于2021年10月1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报送(寄送)至省教育厅思政处,同时将申报表、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每校申报材料电子版打包成一个压缩包,邮件标题和文件压缩包统一命名为 “示范中心+高校名称”。 联系人:许抗、刘晨,联系电话:0731-89823585、85715329,电子邮箱:hnsztsgc@163.com。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238号省教育厅办公楼902室。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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